金政辦〔2017〕8號
2017年2月8日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創新創業型企業快速成長,參照外地做法并結合我區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產業投資資金,資金主要來源于市、區財政預算安排和自身投資收益。
第三條 產業投資資金以股權、債權投資形式支持種子期、初創期科技型企業;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投資,共同組建產業投資基金,支持重點項目建設。
第四條 區政府指定六安市金安區城鄉建設投資有限公司、六安華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作為出資人,成立金安產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產投公司),設立金安區產業投資資金決策委員會(以下簡稱決策委員會),作為資金的決策機構。
第二章 資金管理機構
第五條 決策委員會是資金的決策機構,履行下列職責:
1.批準投資項目、投資方案;
2.批準退出方案;
3.批準產業投資基金成立方案;
4.審議批準風險評估報告;
5.其他決策事項。
決策委員會由九人組成,所有投委會決策需經三分之二(含)以上委員審議通過。
第六條 產投公司是資金的日常管理機構,履行下列職責:
1.設立賬戶對資金進行管理;
2.制訂產業投資資金項目評審標準和評審規程;
3.建立投資項目庫并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部分項目來源;
4.對申請資金的項目進行受理和初審;
5.開展盡職調查,對產業投資資金項目提出初步意見;
6.設立專家咨詢組,負責對重大決策事項的咨詢,無異議后報決策委員會批準;
7.草擬投資方案、退出方案并進行初審后報決策委員會批準;
8.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資金運作情況進行評估。
第三章 資金支持對象、投資方式和原則
第七條 支持對象的條件如下:
重點扶持示范園區的戰略新興產業、高新技術產業、科技服務業以及應用高新技術提升傳統產業等領域。支持對象應是在金安區注冊,具有企業法人資格,擁有自主知識產權,具有科技含量高、創新能力強、商業模式新等特點的種子期、初創期科技型企業。
企業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,年銷售額不超過2000萬元,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%以上,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銷售額10%以上。
第八條 投資方式和原則
1、債權。通過委托貸款的方式,一般為1年,最長不超過3年。債權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總投資的30%(特殊情形除外),一般不超過100萬元。債權投資根據協議約定,1年內給予免息,期滿評估確定是否展期到3年或轉為股權投資。
2、股權。對符合股權投資的項目,公司直接投資參股,參股比例一般不超過30%,投資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,持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,最長不超過7年。公司對單個企業投資(含委托貸款)不超過產業投資公司凈資產的10%(特殊情形除外)。
第九條 在與被投企業簽署的投資協議中,可以約定采取以下方式對被投企業實行激勵。
1.上市股權、債權獎勵。被投企業在產業投資資金投資后5年內在國內主板、中小企業板、創業板或境外類似資本市場成功上市的,產業投資資金在退出被投企業時,按投資協議可將扣除初始投資后的剩余資金和股權100%獎勵給企業創業團隊。
2.達到規模獎勵。被投企業在規定年限內達到約定的主營業務收入或上繳稅收規模時,經審批后由產投公司按照協議約定給予被投企業獎勵。
第四章 資金使用流程
第十條 為保證資金使用高效透明,應按創新創業團隊申請、產業投資公司盡調、專家委員會建議、決策委員會審批程序使用資金。
1、創新創業團隊申請。產業投資公司建立項目信息庫,及時跟蹤有關項目,廣泛宣傳政策,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業團隊申請產業發展基金。
2、產業投資公司遴選盡調。產業投資公司安排專業人員,或邀請相關部門人員、中介機構對項目情況進行盡職調查,形成初步意見。
3、專家咨詢委員會建議。為更加準確地把握項目情況,產業投資公司聘請熟悉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人員、相關職能部門人員、行業專家等組成專家咨詢委員會,聽取他們的意見及建議。
4、決策委員會批準。產業投資公司形成盡職調查報告,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。
第五章 資金退出
第十一條 投資時應當明確下列事項:
股權投資情況下,可采取上市、股權轉讓、回購及清算等方式退出。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,產業投資資金可以隨時退出。產業投資資金退出時,投資合同對退出價格有約定的,執行合同;投資合同沒有約定的,按照市場公允價格執行。
債權投資情況下,經企業申請,產業投資資金可提前退出,并按協議約定利率計算本息之和。
第十二條 所投企業如面臨破產或清算情形,產業投資資金按合同約定享有優先清算權利,按照實際出資比例,承擔相應的損失或者收回剩余資金和資產。產業投資項目處置或清算完畢后,產投公司應向決策委員會遞交產業投資資金損失核銷報告,經審批后核銷。
第六章 風險控制
第十三條 建立產業發展資金監管制度,加強專項檢查與日常監管,投資公司定期對投放項目進行評估,分析項目運作和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,并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,報決策委員會審議后實施。定期評估工作,可以聘請專家或中介機構協助進行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十四條 產業投資資金的使用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政策規定,不得用于抵押、擔保、股票(被投資企業上市后所持未轉讓及配售部分除外)、期貨、房地產、贊助、捐贈等支出,不得挪作他用。閑置資金可存放于銀行或者投資于國債等。
第十五條 引入社會資本成立產業基金后,另行制定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。
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2年。